本报讯 为深化殡葬改革,保护土地资源和人文环境,日前,市政府发出关于清理乱埋滥葬坟墓的通告。
《通告》提出,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周山分水岭以内耕地、林地、荒坡、沙滩;本溪水洞、关门山、汤沟、温泉寺、铁刹山、天龙洞、五女山、望天洞、大冰沟、平顶山公园等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、文物保护区、城市公园、森林公园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(烈士墓除外)、旅游参观景点;观音阁水库、桓仁水库、东风湖、兴隆湖等河流。堤坝视线内;沈丹公路(含304国道)。本桓公路、本辽(阳)公路、小草公路(小市——汤沟)、铁路沈丹甲线、乙线。溪田线、溪辽线等公路、铁路主干线两侧;城市规划区以内和新建住宅小区( 八 一小区、樱桃小区、姚家新区)周边以及违反《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》规定,超标准建筑的坟墓。
《通告》明确,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,清理范围内的现有坟墓必须于2008年4月 30日前迁出或就地深葬,不准留填头、立墓碑。逾期未迁出或就地深葬的,按无主坟处理,由所在地县。
区政府及土地权属单位组织人员予以平毁。
《通告》提出,在限期内迁出并将遗骨或骨灰安葬在各经营性公墓的,可凭所在地县、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,对所购置公墓给予价格优惠;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的,县(区)、 乡(镇)政府及村委会要提供方便条件;回民坟墓迁入当地回民公墓的,由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提供方便条件。
《通告》强调,在清理乱埋滥葬坟墓过程中,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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